妓女現象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在古代許多地方有妓女獻身的神廟,妓女似乎合法且不賤。中國古代素以禮儀之邦自居,但在這一點上卻是坦然的:妓女是合法職業,在元代,其地位甚至高於知識份子,名列第八等,知識份子第九:所謂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醫六工七匠八娼九儒十丐是也。不管什麼社會,性交易都是或明或暗的存在的,所不同者只是合法與否,公開與否,不存在“有無之分”。即使在毛澤東時代,國人以暴力消滅了合法娼妓,娼妓確實也少了許多,但是,明的消滅了,暗的卻未必。以文革為例。文革中全社會反對娼妓,有“生活問題”的女人們被掛破鞋遊街,造反派以逼妓女坦白獲取性刺激,娼妓們確實老實了許多,但是真的沒有性交易了麼?天曉得。

     性的交易其實是人類從高級靈長類那裏的遺傳性獲得,不是人類的創造。看看動物世界、瞅瞅猴山,它們的性交易比人類直白得多,不像人類那樣“虛偽”。一隻猴子甚至斑馬,為了在群體中獲取較高地位,它們會向有權者亮出它的屁股。有的人說,不要把人當作猴子,不過我要問,那些年輕貌美的如安徽腐陽的中院院長們,她們難道比猴子高尚多少麼?未必。

     一件恒久存在的現象當有其原因(當然不一定正當),妓女的存在植根於人性:食色性也。正是人性中的色造就了“娼盛”,色性不改,娼妓永存,相信這是永恆的真理。

     由於性交易與人性相關聯,娼妓就有了它第一個社會意義:性滿足,通過交易提供性的滿足。當然,如果你認為性是骯髒醜陋的,當別論。這是“買家”的好處。至於“賣家”,就要複雜性。娼妓對於婦女當然是一種壓迫,有權有勢人家的婦女不去幹這一行就足以證明。但是對於那些地位低下、甚至身處絕境的女人們,也不能否認“賣春”對於他們的價值。賣春可以救一時之急,養家糊口,得以生存,或者以此為代價獲取更高的社會地位。處罰一個被社會所逼賣春的人,我認為非常殘忍的。

     如果說娼妓制度對於一般社會來說有其意義,對於當代中國,它的意義更大,這裏就有點“國情論”的味道。擇其要者如下:

第一,緩解中國嚴重的性饑渴。我沒有調查,相信中國是世界性饑渴之最,理由有兩條。一是城鄉兩元結構造成的夫妻分離。這可以從一年一度的春運中清楚地感知。由於城鄉兩元結構,農民不能融入城市,而農民又承擔不起城市的家庭負擔,他們通常是單身到城市來謀生,這造成了大量的夫妻長年分居,打工仔中男性獨居者不計其數。長期的性饑渴對於他們是十分殘忍的,非人道的。二是強制計劃生育造成的男女比例失衡,這導致許多男性難覓配偶。娼妓的存在無疑可以緩解中國嚴重的性饑渴現象。

第二,可以降低性饑渴引發的種種亂像與犯罪。古語雲,十殺九奸,長期性饑渴會使人產生焦慮,而焦慮常常使人失去理智,因此,性饑渴是人類最大的犯罪誘因之一。看看周圍不斷膨脹的強姦案、因奸殺人案,二奶案,相信大家會看到性饑渴的社會危害之巨。娼妓無疑可以緩解種種與性有關的糾紛及因性衝突而引發的暴力犯罪。有極大的社會穩定意義。
第三,對於弱者婦女,提供了一個生機,這一點是最容易引發爭議的。娼妓制度對於婦女確實是把雙刃劍。一方面,出賣性對於婦女無疑是一種壓迫與羞辱;但是另一方面,對於那些願意出賣、且樂於出賣以此為業的人,或者願意以此換取更大利益的人,就當別論。相反,對於那些願意出賣自己的這一優勢(年輕、漂亮)的人,如果不准出賣,是不是也構成一種不公平,或者壓迫?這個我也拿不准,但是起碼值得思考。對於中國,由於基尼係數高企,城市的失業婦女與農村到城市來謀生、但生計艱難的婦女不計其數,如果她們中一小部分人願意幹這一行,或者在“馬高蹬短”的時候偶爾為之,是不是比餓死或者幹其他的犯罪行當(例如盜竊)好一些?

     上面是從社會需要的角度來考量的,這是功利的視角。任何一種完全從功利來考量的社會措施的正當性都不是最終的,她必須經得起道德的評價。對這一古老行當的道德評價如何?我不是要“重估一切價值”,但是是不是對妓女道德屬性可以重新評價一下?起碼在中國,人們對貪官污吏的道德評價要高於娼妓,可謂“笑娼不笑貪”。例如,人們將不是犯罪的妓女遊街卻不見將貪官污吏遊街,人們炫耀自己貪污受賄所得(當然是小的),卻未見炫耀賣春,人們與貪官污吏親近,卻(在公開場合)對妓女避之尤恐不及,生怕自己的名聲。至於學者,他們當然是譴責娼妓,不過,私下裏學者中嫖娼者也不是絕無僅有。1996年的時候,我就聽說某頂尖大學的國際經濟法教授因嫖娼被妓女復仇殺死。

     如果我們將妓女視為一種職業,我們是不是對她們有另外的看法呢?甚至,她們為人類提供了許多人不願意提供的服務,是不是有點高尚?這當然有個性觀念的問題,如果承認性是人性的一部分,認同性會給人帶來快樂,或許會對妓女寬容些。(對於性的功能,我建議看看生物人類學的著作《裸猿》)舉一個例子。在殘疾人組織的推動下,丹麥政府於2005年發起了一項名為“性,與殘疾無關”的運動,用政府的錢“買通”丹麥的性工作者,要求她們每個月向殘疾人提供一次性服務。為了加強對這項運動的管理,政府有關部門還制訂了殘疾人嫖妓的章程,其中一條指導原則稱:“護理人員與妓女進行交流很重要,這樣可以幫助接受他們護理的殘疾人表達自己的願望,以滿足他們的生理需求。”(美聯社2005年9月15日報導。)這在中國人看來當然是天方夜譚。不過,從中大家是不是看到了性工作對人類的意義?

     相信國人並不缺乏對性的興趣與愛好,這從但凡貪官污吏都有成打的情婦可知。但是確實,討不起老婆的窮人不色,分居的農民工不色,不過相信他們之戒色不是“無性趣”,而是缺乏“性趣”的物質能力。因此我想,從降低性消費的“成本”的角度,為那些沒有能力討老婆或者有老婆卻為生計而被迫分居的人們也能合法享受到廉價的性,娼妓是不是有其“社會價值”?娼妓是不是也值得社會尊重?

     廢除娼妓是現代化過程中的現象,我相信這是一大進步。不過,這一過程並不是一帆風順,也有反復,有的發達國家至今娼妓是合法存在,也有的國家在廢除了過後又回到合法化。這是進步還是倒退?真的很難評價。不過,我覺得,廢除娼妓主要是政治家的“政績衝動”,對於社會,對於家庭,對於處於低層的婦女,是弊大於利的。

     與妓女如影隨形的當然是嫖客,沒有了買家,娼妓也不能存。如何處置嫖客?我想,對於嫖客當區分身份。對於那些單身漢和“准單身漢”——我指的是那些雖有家室但不得已分居的人——來說,嫖娼是一種“自然行為”,不具有可罰性,對於其他的人,特別是公務員,當給予紀律處分。

     娼妓處於社會底層,一有嚴打,一有“維穩”,一有“打黑”,她們首當其衝,權人將她們拿來示眾討好民眾,以為自己的政績;一般民眾則盡情欣賞她們受到羞辱時的痛苦與窘態,以獲取快感,也以表明自己的“正派”。現在的中國人對於妓女看到的只有淫蕩,對她們只有鄙夷,好像缺乏馮夢龍和淩夢初式的同情,更不用說雨果式的人道主義姿態了,與1950年代對娼妓姐妹的改造,安排她們工作相比,也是明顯的倒退。這只能用知識界的附炎趨勢來理解,只能用社會良心的墮落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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