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借錢,借出容易,還回難。對此,解答幾個極易發生的問題。

一、沒有打借條,還能要回錢嗎?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借款人如無書面借據,要提供必要事實根據。因此,在沒有打借條情況下,出借人應提供其他可以佐證的證據,如證人證言、擔保人的書面或口頭證據、擔保物的相關證據、催要借款的證據、對方部分償還的證據及說明借款人逾期不還理由的證據等。如以上證據足以證明雙方債務存在,出借人仍可起訴。

二、打了借條,沒寫還款期限怎麼辦?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人可隨時還款,出借人也可隨時要求對方歸還,但須給借款人必要準備時間。如果經出借人催告後對方仍拒不還款,出借人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要其支付自催告之日起的利息。

三、借款人找不到了怎麼辦?

(一)可直接到法院起訴。根據最高法院有關規定,借款人下落不明的,如出借人能證明借貸關係存在,法院受理後確認借貸關係明確的,可缺席判決,並對其財產執行追償債務。

(二)對於已婚的借款人,根據婚姻法及最高法院《關於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出借人可在下列兩種情況時要求“夫(妻)債妻(夫)還”:1、夫妻一方以自己名義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借款;2、婚前一方借款購置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所負借款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但下列情況下出借人不能要求借款人配偶償還借款:1、借款人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立從事收入不用於共同生活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4、一方因賭博、吸毒等非法行為所負債務;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對於未婚借款人,如出借人能證明其父母家中有其財產,可向法院起訴並申請執行。

 

四、借錢不還是否只能打官司?根據最高法院有關規定,如果私人間借款合同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則借款人一旦逾期不還錢,出借人可直接向借款人所在地方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追償債務,而無需打官司。

溫馨提示:私人借貸時,最好要求借款人寫一張包括借款時間、幣種、金額、還款時間、利息及逾期利息等內容的借條,數額較大時最好要求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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