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每個人都少不了借錢或被借。目前,民間借貸糾紛已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後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訴訟標的額逐年上升,證據不足、超出訴訟期等,使不少借款人站上法庭百口莫辯、手握借條而敗訴。不過,大家最好還是秉承著“親兄弟,明算賬”的原則,借錢給別人時寫一張借條。

 

借條的書寫需要注意很多小細節。比如最好寫借條而不是欠條,因為借條的法律效力要大於欠條,如果因對方不還錢而發生法律糾紛,借條本身就具有較高法律效力,不需要舉證,而欠條如果對方不承認欠你錢,你需要向法院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對方欠你錢。

 

如果希望提高效率相互協商解決,可以先選擇和解。在法律上,和解是指訴訟當事人之間為處理和結束訴訟而達成的解決爭議問題的妥協或協定;也指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並達成協議,自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和解既可以是雙方因為欠錢不還發生爭執,然後先不去起訴,互相商量解決辦法(比如延後還錢期限並付一定利息等等),然後達成協定解決糾紛;也可以是一方已經起訴了,但是可能嫌過程太慢又複雜,決定雙方協商解決問題。

如果和解協議法院認可了,那麼訴訟就可以撤銷了,直接按照和解的協議處理糾紛就可以了。

 

除了和解,還可以採取仲裁的辦法。仲裁也是相對於起訴來講,效率可以更高,可以更快的解決糾紛。

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跟訴訟和審判不同,仲裁需要雙方自願。

 

如果想要仲裁,首先要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就會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時間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費用相對減少;仲裁無需多審級收費,使得仲裁費往往低於訴訟費;仲裁的自願性、保密性使當事人之間通常沒有激烈的對抗,對當事人之間今後的影響較小。

 

如果對方態度堅決,明確表示不還你錢,那麼就需要直接起訴打官司了。不過相比之下,訴訟的程式較為繁瑣,一般解決糾紛需要的時間也會較長,訴訟費用也會相對較高。

同時,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有利於保護當事人;而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另外,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而訴訟則不同,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大家都知道,訴訟就算最後法院判決了,但是經常出現遲遲不能執行判決的情況。而申請強制執行公正,是一個較為高效且划算的程式。

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經審查核實認為無疑議的,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並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

採用強制執行公正這種方式,使債權人省去了複雜的訴訟過程,節約了訴訟費用,不失為一種簡便而高效的討債方法。

 

當事人申辦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應當向有管轄權(即當事人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並提供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資格證明,有委託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證件和授權委託書;

同時,需要提供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還款協議、借據等;有關經濟擔保的檔,如抵押協議、擔保書等其他有關材料,如債務人的資金和償還能力證明;要求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歸還借款的證明。

 

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文書以給付貨幣、物品或者有價證券為內容;

(二)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三)債權文書中載明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

(四)《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當涉及到借貸關係時,還應該注意有保證人這個概念,保證人是指與債權人約定,為主合同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方當事人。

因此,當別人向你借錢時,如果能有信譽較好的保證人,那麼你借出去的錢保障程度就大大增強,當對方不能還你錢的時候,你可以向保證人追償債務。

 

借條這麼寫借出去的錢才能要回來!

寫標題。

1.標題標明了該條據的性質,寫上標題避免持有者在正文上方添加內容,標題書寫在紙的頂部,與正文之間不要留空行。 

2.正確的寫法為“借條”。不要寫成欠條和收條,因為在法律上含義是不一樣的。(當然,屬於欠條、收條的性質的不能寫成借條) 

 

開頭與姓名。

1.開始要寫上借款目的,防止出現不必要的原因糾紛; 

2.寫上“現收到某某出借的”,表明實際收到現金; 

3.出借人、借款人的姓名後附身份證號碼,避免因同名同姓糾紛。 

 

金額和幣種。

1.金額應既寫阿拉伯數字,也寫大寫數字; 

2.幣種必須寫清,避免以後的爭議。 

 

借期。

必須明確,並且大寫。

 

收尾及日期。

1.寫上“立此為據”作為借條正文的收尾,避免持有者在正文末尾添加內容; 

2.借條正文和借款人簽字之間不留空行。 

3.日期應寫所借款項實際支付日期,並且大寫;日期以下的空白紙張最好裁掉。 

 

手續要全。

1.借款必須有欠條; 

2.借款人、出借人必須親自簽名,不能讓別人代替; 

3.借款人自己借還是代表企業借要清楚; 

4.還錢時要當場索回借條。若對方一時找不到借條,則應讓對方當場寫下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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