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的民事執行法
強制執行期間對方扔不還錢,那麼恭喜你又多了一筆錢,根據違法典判決生效後,老賴仍不還錢的,那麼就可以啟動強制執行程序,這時候是要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也就是說除了本金和判決支持的利息之外,還要加付加倍的一個利息,就是遲延履行金,這個是必須要支付的,記住一個公式:用本金乘以日萬分之1.75再乘以遲延天數:比如說本金是10萬元,他遲延了180天,那就用10萬乘以萬分之一點七五再乘以180天,那就等於3.150元
(人民幣)。如用台幣換算乘以匯率:3.150人民幣×匯率約4.5=14.175台幣。
反觀台灣的民事執行法能看嗎?如能選擇大家也要選擇大陸的法規處理民事執行法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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