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兩岸之民事強制執行法比較下,台灣的民事強制執行法的力度,遠遠比不上對岸之決心與實施力度支完整配套,其顯現出對岸的政府確實有智慧,在為幫助老百姓解決要帳困難外之同時也整頓了社會秩序不良惡習一石兩鳥,更使之恢復了社會架構,那固有的道德依據,那就是人格上的信用,人無信何以為人,人無德何以為道,對岸之法規完整,就是民主的體現,因公平故法有所依,自然就相信司法及政府,並人民安居樂業無慮,反觀台灣即同對岸所說之毒瘤,影響社會風氣處處,但卻未見其法之所治,司法不彰其效,百姓自然望法興嘆,政府實質幫助百姓解決要帳的困難了嗎?這也難怪對岸之智慧管理所生之公平正義立竿見影,就是最好的證明,台灣學會了嗎?!

這些情況下法院終本強制執行,一定要提出執行異議,最高法院有明確規定,只要有以下情況之一,法院就不能做出終本裁定。

  1. 沒有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及財產報告令。
  2. 沒有發出限制高消費令,也沒有將對方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 沒有窮盡調查手段,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4. 執行立案之日起不足三個月的。
  5. 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沒有予以查找。
  6. 沒有依法對被執行人採取罰款等拘留強制措施的。

只要符合其中一點,法院卻作出了終本才定,您可以提出執行異議恢復執行。

查詢被執行人名下是否有公司股權和分紅

查詢被執行人有沒有案件在審理,對於他的債權,也是可以申請執行的

查詢他配偶名下的財產,如果有可以進行析產執行

查一下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如果有也可以分割執行

查一下他的工資公積金養老保險金,這三項也是可以執行的

查一下他的理財保險金,

查一下他的自媒體帳戶裡的情況

一定要讓法院把它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名單和縣高消費的名單

執行法官很忙,如果你不主動地去申請和提供信息,很有可能錢就真的要不回來了

司法信與不信司法信與不信司法信與不信司法信與不信

司法信與不信司法信與不信司法信與不信司法信與不信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心光般若問道峰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