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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社會的基本緣起,就是那相對建立社會秩序的信用及基礎法規範之約束力,才能使之社會的善良風俗及社會道德的存在與流傳,所以即使一法規之判決書為依據,然在現法律刑法之中無涉約肅立之法規補強那因緣相向之執行與服從,那判決書如同廢紙一張,即是有法漏洞可規避,關現法之中即有法法之衝突,將其社會最基本的信用那誠信2字踐踏於盡,等同於是對法律的褻瀆,所以當下台灣的民事強制執行法規條其並不完整,且有包庇債務人之法規條,並與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之民俗道德抵觸,這是有損法規意義與目的之公平及司法道德,現在刑事法之中唯無設立拒執罪之法規加強司法約束老賴之執行力,不知是國家無能還是那些立委的智慧低能,更是不願或是故意不為之,而間接有損社會秩序之道德及善良風俗習慣,盼能立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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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觀大陸之刑法為補足民事強制執行法規條不完整因緣配套,那刑法加強其民事強制執行法規條之執行力道,而設之刑事拒執罪,並加強鞏固社會基本架構之信用相對,風民俗道德之承傳,使之社會秩序安定與管理,政府並應苦民所苦而主動介入執行清欠行動對付老賴為重點,不為政府一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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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引述大陸律師的一段話

只要拒執罪你能立案你就贏了,因為基本上有錢的老賴就都會還你錢了,拒執罪被我們律師行業稱之為對付老賴的核武器,拒執罪是刑事犯罪一但被判刑,會殃及老賴的子女,影響他們的學業和就業,況且老賴並不是做了牢就不用還錢了,出來了以後一樣要還錢,控告老賴拒執罪並不是目的,而只是一種追回欠款的手段,因為老賴把財產都轉移了,名下沒有財產,導致法院執行不能,這種行為是對法律的褻瀆,是對信用的踐踏,如果所有人都贏了官司,拿不到錢,那判決書不就成了一張廢紙了嗎?那誰還會相信法律呢?所以律師想對那些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說一句話,如果你有能力就馬上履行判決書的義務,別最後拖到拒執罪已經定案了,就真的無力回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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